哪些部门有关停企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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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有权停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对下列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2、环保局有权关停企业的环保设施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限期改正、限期搬迁、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法直接强制执行。

3、安监总局有权责令企业立即恢复生产和安全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未经批复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工厂或者车间工艺流程及关键设备,可能危及生产的;

4、国税局有权强制企业关门 不纳税是违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税务机关也有权关闭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可以追征;追缴期限最长可达五年。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和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行政强制缴纳通知书,告知缴纳税款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绝缴纳税款的后果;

5、工商局有权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在注销公司中,因为工商局的注销营业执照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满足注销条件,否则即属违法。 实践中,工商局以注册公司收取的费用抵销应退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由将公司注销的情形也是存在的,这样的做法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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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划目标。上级人民政府可以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使下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实际达到的水环境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因此,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染料、小炼焦、小炼油等污染严重的分散型企业实行综合治理负责,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落实。因为企业主要污染物的单项指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通过这种方式,使有关分散的严重污染企业能够做到达标排放,而不是通过其他行政手段,让达标排放的企业也停产关门。

但是,对于经综合治理仍然达不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这一规定明确了决定关闭企业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这种规定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必须保证执行的,对于不执行这种标准的企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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